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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关于严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通知

2007-9-2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颁发日期】2006/04/28【颁布单位】 穗建筑237号【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减轻粉尘污染。现 ...

【颁发日期】2006/04/28【颁布单位】 穗建筑[2006]237号【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减轻粉尘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对广州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穗环[2001]1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一)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
(二)工程建设期间,工地内车行路径必须进行硬地化处理。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1)植被绿化;
(2)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3)地表压实处理并定期洒水;
(4)硬地化处理;
(三)工程建设期间,其所使用的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如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等必须密闭处理,采用密闭式输送或人工搬运,严禁凌空抛散废弃物。在工地内堆置上述材料时,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四)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冲洗平台、废水收集坑和沉砂池。车辆驶离工地前,车轮和车身必须彻底冲洗干净,表面不得附着污泥。散体物料运输按环卫、交通、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管理。
(五)建筑物拆除作业时,建筑结构外侧必须设置防尘布并配合加压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
(六)建筑垃圾的清运,要按照交通、环卫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工地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严禁乱倒、乱卸。
(七)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对余泥渣土采取围蔽、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分段施工的工程完工后,完工段的余泥渣土和建筑材料应在当天清理完毕。
(八)因工地施工污染周边道路,施工单位要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工作。
(九)本通知所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拆除、装修施工工地。
(十)各工地除必须遵守以上对施工扬尘的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环保部门对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业主、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施工工地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工地管理责任,对违反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可拨打“12319”举报。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巡检,监督落实防尘措施。对违反建设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及保护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五、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配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所管工地的监管工作,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不接受城管部门监管的施工单位,要记入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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