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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2007-9-2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11/08【颁布单位】 穗建筑652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

【实施日期】2005/11/08【颁布单位】 穗建筑[2005]652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函[2004]471号)。除安全检查评分使用广州市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外,其余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以下简称《统一用表》)。
二、根据我市实际,我委对《统一用表》中的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附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监理、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应使用广州市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中各项安全检查表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遗漏,每次检查后要综合评分,以此作为对检查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评价依据。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分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应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限期消除不合格项,跟踪和复查整改结果,并逐级上报检查和整改信息。
五、在各分项检查中有以下情形的,该分项必须停工整改:
(一)保证项目有1项不得分的;
(二)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但该分项检查表得分不足70分的。
六、以下情形应认定工程整体施工安全状况不合格,并进行全面停工整改:
(一)汇总得分不足70分;
(二)起重吊装、施工机具、塔吊、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高支撑模板系统中,任一分项检查不合格;
(三)其他分项检查有不合格的,且汇总得分不足75分;
(四)汇总得分虽然高于75分,但分项安全隐患影响整体施工安全的。
附件:广州市安全检查评分系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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