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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经租房产核算管理暂行规定

2007-10-18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4/12/19 【颁布单位】市房办(1994)177号 贵阳市经租房产核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市经租房产核算的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地反映房产的原值和净值及 ...

【实施日期】1994/12/19
【颁布单位】市房办(1994)177号
[CENTER]贵阳市经租房产核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市经租房产核算的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地反映房产的原值和净值及其增减变动,为经济核算创造条件,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租房产,是指国家将公有房产和依法代管房产的产权交给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出租(包括出售)的各种房产。
  凡房管部门经租管理的房屋,必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单位经租管理的房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租房产尚未列入会计核算的单位,应按要求对所有房产进行全面普查测绘,建立房产平面图、产业资料、房产卡和房产档案等。在房产的产权、产籍、产业资料比较完整准确的基础上,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其原值,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 经租房产的管理,由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经租房产”总分类帐户,按房屋结构类别开设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经营部门应建议“经租房产使用卡”按栋结构为对象开设,一栋一卡,记载经租房产的有关明细资料。
  第五条 经租房产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增减变动情况,应由经营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再根据房产结构类别,建立经租房产的帐、簿、卡,做到经租房产帐、卡、房三相符。
  第六条 房产核算有关的计算公式:
  (一)各类房屋的原价(原值)=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重置单价;
  (二)各类房屋的现价(现值)=各类房屋的原价×各类房屋新旧程度的百分比;
  (三)各类房屋年折旧额=房屋原值×(1-净残值率)÷耐用年限;
  (四)各类房屋的残值=各类房屋的原价×各类房屋的残值率;
  
       各类房屋的年折旧额
  (五)---------×100%=各类房屋的年折旧率
        各类房屋的原价  
  第七条 在房产的结构上,常使用的专用名词,按我市规定分为五类十等: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梁柱)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框架轻板与大模板结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二)砖混结构一等:内外墙部分为砌砖或小砌块,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屋面、楼梯,有阳台、厨房、厕所,设备较为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三)砖混结构二等:内外墙部分为砌砖或小砌块,小梁小板或空心楼面、屋面,设有阳台,厕所公用,有厨房,一般为外廊式住宅或办公等用房,设备较简单,为低标准房屋。
  (四)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楼面为企口或镶花木地板,内部粉刷为二级以上(天棚有线条)外墙粉刷,小青瓦或红平瓦屋面,内部设备完善,有厕所、卫生间,一般为庭院或花园洋房等较高级的房屋。
  (五)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砖门窗质量好,木屋,架正规)企口楼面,水泥地平,小青瓦或红平瓦屋面,普通粉刷,上水公用或到户的普通房屋。
  (六)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包括砖柱承重或木屋架简易房屋,一般无上水设备。
  (七)木结构一等:解放前较好的老式院落式房屋,木柱方材或圆木,直径在20厘米以内,穿榫,楼面质量较好,有木望板,基础为满堂基础,楼面为企口楼板。
  (八)木结构二等:解放前后大部分为临街房屋,木柱质量稍差,直径一般在15厘米左右平口楼面,小青瓦楼面,灰土或水泥地平。
  (九)木结构三等:材料质量较差,木柱直径在15厘米以下,楼面为不规则的平口楼板,屋面为小青瓦,行条、皮不合规格,地平为灰土地平。
  (十)简易结构:为土坯房、油毡房等。
  第八条 房屋重置价格按当年我市公布的重置价格执行。
  第九条 各类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和残值率:
  
--------------------------------
  |       |      耐用年限(年)     |残值率|
  | 房屋分类  |------------------|   |
  |       |生产用房|受腐蚀生产用房|非生产用房|%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   35  |  60 | 0 |
  |-------|----|-------|-----|---|
  |砖混结构一等 | 40 |   30  |  50 | 2 |
  |-------|----|-------|-----|---|
  |砖混结构二等 | 40 |   30  |  50 | 2 |
  |-------|----|-------|-----|---|
  |砖木结构一等 | 30 |   20  |  40 | 6 |
  |-------|----|-------|-----|---|
  |砖木结构二等 | 30 |   20  |  40 | 4 |
  |-------|----|-------|-----|---|
  |砖木结构三等 | 30 |   20  |  40 | 3 |
  |-------|----|-------|-----|---|
  |木结构一等  | 30 |   20  |  40 | 3 |
  |-------|----|-------|-----|---|
  |木结构二等  | 30 |   20  |  30 | 3 |
  |-------|----|-------|-----|---|
  |木结构三等  | 10 |   10  |  25 | 3 |
  |-------|----|-------|-----|---|
  |简易结构   | 10 |   10  |  10 | 0 |
  --------------------------------
  第十条 房产核算的质量等级和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
  | 质量等级   |新旧程度%  | 备 注 |
  |--------|-------|-----|
  |1.完好房   |新100旧85|房屋新旧程|
  |--------|-------|度的具体评|
  |2.基本完好房 |  65   |定标准,按|
  |--------|-------|建设部《房|
  |3.一般损坏房 |  45   |屋完损等级|
  |--------|-------|评定标准》|
  |4.严重损坏房 |  25   |执行   |
  |--------|-------|     |
  |5.危险房   | 10以下  |     |
  ------------------------
  第十一条 对已经入帐的经租房产发生下列情况的应重新估价:
  (一)房屋扩建、改建的;
  (二)房屋大修后结构发生变化的;
  (三)成栋房屋部分拆除的。
  第十二条 经租房产的增加应包括:集资、合建、基本建设投资等移交的房屋、经批准接管和代管的房屋、专用基金(房产重置基金)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改建扩建增加的房屋、漏管收回增加的房产均属房产增加的范围,以及其他应当纳入经租房产增加的房屋。
  第十三条 经租房产的减少应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出、有偿拨出和代管退还的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的房屋,以及其他应当纳入经租房产减少的房屋。
  第十四条 经租房产折旧提取范围: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经租房产,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提前拆除毁损的房产,不再补提拆旧;
  (三)房屋在维修期间照提折旧。
  第十五条 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的报表,应按有关报表的规定办理。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手续齐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违反《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和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送报表或随意涂改帐、簿、卡以及做虚假报表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视情节轻重,责成所在单位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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