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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摔伤路人施工单位被判赔偿

2007-1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因正施工的工地防护措施不当,从而致使过路的徐某不慎摔伤,徐某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徐某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去年7月7日,受雇于日照 ...

因正施工的工地防护措施不当,从而致使过路的徐某不慎摔伤,徐某遂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徐某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去年7月7日,受雇于日照某消防公司的徐某,在日照某建筑工地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当天中午,徐某用餐完毕准备返回施工现场,路过该工地一楼电梯北侧空间。因该空间下方系孔洞,而对该施工工地负有管理责任的日照某建筑公司在孔洞上方仅覆盖一木板,未设置警示标志,徐某在穿过时不慎踏翻木板,从楼上摔下致伤。经医院诊断,徐某为双股骨干骨折、颅底骨折、颅脑外伤及多发软组织伤。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42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日照某建筑公司对该孔洞口上方仅覆盖有木板,而周围并未设置警示标志,作为施工管理人显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不注意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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