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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8/05/01 【颁布单位】济建基发[1998]8号 [CENTER]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零建以及技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管隶属关系如何,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每月初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列入当年投资建设计划; (二)已经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 (三)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需要拆迁的,其拆迁手续符合施工要求; (六)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由市招标办监督确定施工队伍);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十)施工合同已签订,已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十一)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 (十二)工程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的内容填写后偕同施工单位到市建管局的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履行手续并加盖公章;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实行一个单项建设工程,实行一份施工许可证制度; (四)施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企业保存,作为一项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项目执行的“开工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