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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7/23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1)49号 [CENTER]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砼外加剂的若干规定 各质监站、建设、监理、施工、砼外加剂生产和经销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室内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砼外加剂的若干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砼外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认真执行。 一、对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人体健康,质量低劣的砼外加剂,禁止(限制)使用。 1、为防止室内空气环境污染,影响人体健康,禁止含有尿素,(氨)所具有刺激性气味的砼外加剂用于公共建筑及住宅工程。 2、为防止引发碱集料反应,引起硬化砼的膨胀开裂,给工程造成质量隐患和事故,禁止高碱含量的砼外加剂用于建筑工程。 3、为防止钢筋锈蚀,保证结构安全,禁止氯盐、含氯盐的复合砼外加剂用于钢筋砼及预应力砼结构及构件。 4、禁止当量浓度、放射性比活度超标准的砼外加剂用于建筑工程。 二、砼外加剂用于工程时,必须出据以下产品检验报告: 1、 产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测必须是在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此种检测为进场复试检测。 2、 产品理化性能检测报告。 产品理化性能检测必须是在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此种检测是每年的形式检验,具体检测内容如下: (1)CI含量检测; (2)碱含量检测; (3)PH值检测; (4)毒理试验; (5)建材放射性检测; (6)易燃易爆化验; (7)对人体健康影响检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