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施工 查看内容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2007-12-3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1/09/10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1)61号 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 ...

【实施日期】2001/09/10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1)61号
[CENTER]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条所指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济南市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售工作。备案管理机构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的施工合同备案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施工合同必须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签订。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予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施工合同应由承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也可依法授权本单位取得合同岗位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
禁止以委托代理人方式,实施工程转包行为。
第六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含分包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非招标工程应在开工前)依法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签订<<协议书>>后合同成立。
第九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送达中标人。签订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2、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全部条款依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人根据其资质等级,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并与其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施工分包人必须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
2、 依法已获得发包方的同意。
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施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送交工程发包人一份施工分包合同。
施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向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报送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或施工承包合同文本;
2、 招标工程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副本);
3、 非招标工程的承发包双方的协商纪要。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也应该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施工合行使监督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1、 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 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3、 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4、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有无显失公平条款;
5、 合同实质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第十五条 条案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文件后,发现施工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责令合同当事人依法改正。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当事人收到备案管理机构责令其依法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将改正后的施工合同依据本规定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正常施工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后,当事人又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的,一经发现,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施工合同备案表。(此表一式两行,一份由备案机构填写存档,另一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藏 邀请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