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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7-12-3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4-26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37号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建委: 为加强市辖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 ...

【实施日期】2002-4-26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37号
[CENTER]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建委:
为加强市辖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收缴力度,防止建筑工程劳保费的流失,现根据鲁政发(1995)101号文件和鲁政发(1995)77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和济建管字(1999)5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实际工作情况,对县(市)、区建筑工程劳保费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时机及时向县(市)、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汇报宣传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使之了解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费用的来源和用途,争取得到领导支持帮助和全社会理解配合。
二. 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效能,提高收缴率和收缴覆盖面。各县(市)、区要利用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把好开工许可关,做到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力争一次收缴率达到80%以上。如一次收缴额较大、需签订《济南市建筑工程劳保费预缴结算协议书》的,必须经市劳保办同意签字盖章。
三. 加强建筑市场的查处力度。凡是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劳保费缴纳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凡擅自开工或有意瞒缴、少缴以及扩大工程规模、提高标准增加造价后未补缴建筑工程劳保费的,县(市)、区工作站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缴,并从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0。2﹪滞纳金。
四. 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结算建筑工程劳保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济建管字(1999)52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办理新的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
五. 加强县(市)、区工作站与市劳保办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县(市)、区工作站在收缴劳保费确有困难时,可报请市劳保办知道协调或由市劳保办直接督促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凡属行政机关干扰收费的,各县(市)、区工作站应报告市劳保办,由市劳保办同市财政、社保部门联合查处。
六. 建筑工程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事关离退休职工晚年生活的安定,事关施工企业及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此,各工作站及全体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好劳保费收缴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对把关不严或玩忽职守造成劳保费流失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研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 采用统一格式建立健全各项台账并将所有资料输入微机。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开工工程登记台账和建筑工程劳保费收缴台账同时报送市劳保办。
八. 根据省劳保办规定,县(市)、区工作站必须设置“劳保费收入”专户,并使用专用票据收取劳保费。每月5日前将本月全部收入转入财政专户,填写“山东省建筑行业劳保费上缴收入通知单”,并将本月收入的40%上缴市财政专户。
九. 县(市)、区工作站在每季末月份25日前将劳保费拨付审批表报市劳保办,市劳保办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审批后,由市劳保办通知县(市)、区工作站于三日内到市劳保办领取审批表,并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转帐手续,转帐十日内拨付到企业,不得拖延、截留。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级财政专户资金金额及辖区内县属施工企业补贴预算计划报市劳保办,供市劳保办在确定调剂补贴资金时参考。
十. 在拨付劳保费时,要求施工企业持当季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到县(市)、区工作站申请拨付,县(市)、区工作站要及时跟踪检查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的使用情况,对有意拖欠社会养老金和挪用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县(市)、区工作站报请市劳保办后,可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县(市)、区工作站对享受补贴的施工企业每季检查一次,督促企业建立专项台账,做到专款专用。
十一. 县(市)、区工作站设立经费附助账,按经费支出科目设明细帐,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经费支出。按时汇总编制上报会计报表,做到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市劳保办每季度根据县(市)、区工作站收缴额拨付工作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补助、办公费、差旅费等项开支,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市劳保办将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站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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