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渣”楼板害人不浅
简介:延伸内容: 院士驳斥外媒“三峡大坝是豆腐渣工程”报道 工人称湖南凤凰倒塌大桥是典型豆腐渣工程 施工中楼板突然断裂砸伤人 楼板生产者被判赔付5万元 新 闻 提 示 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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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驳斥外媒“三峡大坝是豆腐渣工程”报道 工人称湖南凤凰倒塌大桥是典型豆腐渣工程 施工中楼板突然断裂砸伤人 楼板生产者被判赔付5万元 新 闻 提 示 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绝对不可掉以轻心。在建筑材料市场上,由于少数不法生产者偷工减料逃避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监控,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从而使不合格产品流落到偏远的乡村,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本案就是一例。 祸从天降 楼板断裂砸伤人 2006年10月29日,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朱寨村36岁的村民张义喜为建造住宅房,从本镇夹河村个体经营者马泽彦开办的预制板厂购买了楼板62块,并与建筑包工头贾付胜商定,由贾付胜组织人员为其建造两层楼房一幢。随后,贾付胜找来本镇罗岗居委会居民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人施工作业。 2006年11月21日,施工人员按正常的施工程序正在给楼房上楼板时,不料想楼板突然从中间断裂,从墙顶上掉落下来,将正在施工现场作业的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五人砸伤。人们随即将这五名伤者送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中阮兴落伤势最重,其伤情经枣阳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阮兴落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天后,又转到枣阳市西城开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五人为疗伤共花医疗费19147.41元。 马泽彦生产的楼板,后送枣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楼板结构性能不符合GB50204-2002标准(注:建设部颁布的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国家标准)的要求。房主张义喜因楼板质量问题,不得不对已建的房屋拆除重建,拆除重建费用经枣阳市阳光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9470.40元。 为此,阮兴落、张义喜等六人于2007年8月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泽彦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8万元。 法辨是非 楼板生产者担责 2007年9月12日,枣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阮兴落等六人及代理人诉称:此次事故的发生,系因使用被告生产的不合格的楼板所致,被告应当赔偿导致原告六人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被告马泽彦辩称:原告的损失是因其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损失应由房主张义喜和建筑包工头贾付胜及被告共同承担,不能由其一方独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马泽彦生产的预制楼板的结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属不合格产品。马泽彦将这种不合格的预制楼板出售给张义喜建造房屋,导致阮兴落等五人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并造成张义喜的财产损失,马泽彦作为生产者,对上述损失应当赔偿。原告诉求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马泽彦辩称,阮兴落等五人受伤是因阮兴落等人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因其未列举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马泽彦要求与房主张义喜及雇主贾付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而非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之诉,故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07年底,枣阳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审判决:马泽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阮兴落医疗费12714.81元、伤残补助费18594元、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3208.81元;赔偿周明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36.20元;赔偿罗双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74元;赔偿罗顺义医疗费219.80元;赔偿罗德腰医疗费219.80元;赔偿张义喜房屋拆除重建损失费、咨询费等,共计11620.40元;以上合计52079元。 宣判后,被告马泽彦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审理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链接 劣质楼板伤人,不适用消法 2006年11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合格建筑材料砸伤人案件,原告要求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适用产品质量法。 刘某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经常帮人做点零工贴补家用。2006年5月,刘某受雇到本镇任某家帮工,建造楼房。5月中旬的一天,突然一楼楼顶的楼板发生断裂,沉重的楼板重重地砸在了刘某左脚上,一阵剧痛瞬间传来,刘某当即倒在血泊之中。经医院诊断,刘某左足皮肤大面积撕脱,第1、2、3足趾色暗、变黑,诸足趾失去支架作用,足背动脉触不清、踝关节活动受限,诊断为左足毁损伤。其间,刘某共住院近50天,花医疗费14000余元。后经法医鉴定,刘某已构成七级伤残。由于索赔等相关事项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刘某出院后将楼板生产、出售者张某及雇主任某告上法庭,要求按《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由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20余万元,并要求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楼板不属生活消费品,而属于生产资料范畴,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告张某销售的楼板存在缺陷,致楼板在使用过程中断裂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此种残疾是否需要或需要何种自助尚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对此诉讼请求暂不作处理,原告可在确定后另案起诉。法院依照有关法规,判决张某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余元。 断裂楼板砸死人,生产者被判赔付 1999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村民朱胜国决定建造自家房屋。他从本乡长堤村向村民沈新华购买了由浙江省嘉善县某水泥制品厂生产的4米长多孔楼板18块,每块价格87.50元,并当场货银两清。 7月2日,房屋一层的墙体全部砌好,同时将第二层所需楼板也搁置在上面。下午4时半许,正当楼上民工准备继续砌墙时,突然楼面中间楼板断裂,已砌好的房屋底层墙壁也随之倒塌,朱胜国当场被压后因颅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次事故中,共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数人。 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楼板抽样鉴定,确认这批楼板为不合格产品。 事后,朱胜国的母亲、妻子、女儿及另外6名受伤者以楼板销售者沈新华和楼板生产者浙江省嘉善县某水泥制品厂为被告,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费用,同时支付死者朱胜国的丧葬费和需其生前扶养之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理应由二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对于楼板质量问题,依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预应力砼多孔板质量分析报告的结论,朱胜国所购置的楼板为不合格产品。 二被告无视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销售劣质产品,致使原告在使用后造成财产、人身伤害,故二被告理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因原告使用楼板不当,违反建筑施工程序,造成楼板断裂以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否认产品不合格,而不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各原告死者丧葬费、直系亲属救济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1.8万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一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关于赔偿费用,原审的认定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禄口连发八起 楼板断裂事故 一月发生两起楼板断裂事故 王先生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他打算重建家庭住宅,设计为两层小洋房。2007年9月中旬开工建设,11月初,一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开始架设楼板,伴着升降机的隆隆巨响,两块楼板很快被架上了二楼墙顶,可几分钟后,工地上传来一声巨响,两块刚架好的楼板以及站在楼板上作业的两名工人,从二楼落下,一名工人腰部软组织严重挫伤,另一名工人左臂骨折。楼板也被摔成数截…… 王先生的房子采用包工包料,全部由建筑包工头承建。自从发生楼板断裂后,他怀疑楼板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已经责令包工头撤换了那批楼板。 附近的居民说,在过去两年内,他们那里共发生好几起楼板断裂事故,其中居民知道的就有8起,总计有6名工人被摔伤,其中一人被摔成重伤,至今还卧床不起。 劣质楼板钢筋用手能掰断 王先生指着一块断裂的楼板说,从外表看,有三股8根钢筋贯穿楼板,不过所谓的钢筋,只能称为粗一点的钢丝,可到了中间,就不再是8根钢筋了,只剩下3根。“你买的时候看是8根钢筋,但是中间只有3根钢筋,因为缺斤短两、造了假,才断裂的。” 王先生还找来一块老式楼板,数了一下,里面有8根钢筋,他用手中的铁器撬了半天钢筋,没有撬动;然后他又随便选择了一块被他撤换下的楼板,轻轻一撬,楼板的钢筋立即变成两截。他随便拣了一块断裂的楼板一掰,竟然不费力气地将其中两根钢筋掰断。 劣质楼板来自句容个体户 王先生家的包工头窦某称,他也不知道供货商是啥地方的,只知道联系电话,供货商接到他的电话后会送货上门。包工头提供的供货商叫“赵XX”。从有关部门查询获悉,该电话号码是江苏省句容市的号码。 日前,有媒体记者赶到句容郭村镇进行暗访,这里是有名的预制楼板的集中生产地。只见村镇马路边,堆满了预制楼板,绵延2公里,但留意生产企业,相当一部分是手工作坊,一块地,一台搅拌机,再加一间棚子,就变成了某某预制楼板生产公司。记者走进一家作坊里,了解到劣质楼板的产销秘诀—— 记者:当地工商来管你们吗? 楼板个体户:没有工商所管理。工人都是自己请的,我们这个地方个个都能干,不要太多技术。 记者:上次买的楼板钢丝徒手就能掰断,价格很便宜,你这里有这种货吗? 楼板个体户:你说的是冷钢板。这种货肯定有啦,不过我现在不做缺德买卖了,风声太紧,不要将自己搭进去,不过附近有几个个体老板唯利是图,明里正常生产,暗地里按小贩要求,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劣质钢筋,降低水泥标号或配比。你是禄口的吧,听说前一阵子禄口那里又砸人了,瞧,那家生产厂家获悉后关门歇业了,过了风头肯定还会再开张的。 记者在生产现场发现有两种不同规格的钢丝,老板承认,对于贩卖货主和客户自用,他们会区别对待。 楼板抽检成了监督软肋 预制楼板要具备什么样资质,产品质量如何监督呢?记者从句容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预制楼板虽然有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但国家并没有将楼板预制纳入强制性认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只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个体户就可以从事预制楼板的生产,在质量监督上目前以抽检为主。 句容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对预制楼板的抽检,目前也只能做到一事一查。即接到举报投诉,立即进行查处。因此在平时的生产中,楼板质量只能依靠厂家的自我检测和自我约束。过去的一年内,当地工商部门先后在郭村镇查处无证楼板预制个体户几十家。目前70多家登记在册预制楼板的几乎都是个体户,根本就没有质量自检的设备和能力,对送检几乎没有概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