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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执法权限,强拆亦违法 违法建筑遭到政府强制拆除,不服气的房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泗洪法院判决该县青阳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7年6月23日下午,青阳镇政府所属的泗洪县第二规划执法大队向王军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他2002年又在原宅基地上建的西偏房2间、东偏房4间属[BAIKE]违法建筑,并限其于6月24日上午8时前自行拆除完毕。6月24日上午,青阳镇规划执法大队强行将王军的东偏房4间和西偏房2间拆除。王军为此将青阳镇政府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BAIKE]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城市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王军的房屋虽未办理有关建房手续,但对其违法建筑的处理,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处理。而泗洪县第二规划执法大队,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认定王军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其行为显属违法。第二规划执法大队系青阳镇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因此,其对王军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应视为青阳镇政府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亦应由青阳镇政府承担。因王军的房屋已被拆除,被诉的拆除行政强制行为虽存在违法之处,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被告青阳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