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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 二、鼓励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企业大力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示范工地。 本规定所称优质工程和文明示范工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由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评定的优质工程和文明示范工地。 三、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福建省优质工程(含闽江杯)、福建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之一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列为预选承包商A类企业。 获得泉州市优质工程、泉州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泉州市优质结构工程之一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列为预选承包商B类企业。 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含闽江杯)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管理办法》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获得泉州市优质工程(含刺桐杯)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8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优价的计取方式及拨款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作为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审核的重要内容。 优质工程增加费和合同约定的奖励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政府投资依法可以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预选承包商A类企业中产生。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随机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必须在预选承包商A类和B类企业中产生。其中,项目要求创建省优质以上工程的,只能在预选承包商A类企业中产生。 六、加大创优扶持力度。对连续两年以上创建优质工程或同一年度创建多个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在办理资质年检、升级和外出经营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优先评优评先。 七、建筑施工企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且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在缴交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时可按规定予以下浮或奖励。 建筑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第二个项目应当按规定提高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八、企业发生C级行为后(等级行为分级标准附后,下同),如能立即整改、加强管理,积极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在市优质工程批准之日起即视为解除不良行为处分,可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C类名录库;再次创建市以上优质工程且没有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进入相应等级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企业发生B级行为的,如能立即整改、加强管理,积极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在省优质工程批准之日起即视为解除不良行为处分,可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C类名录库;再次创建市以上优质工程且没有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进入相应等级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企业发生C级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未满一年,B级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未满二年,不得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符合第七条情形的除外。出现A级行为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九、实行差异化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对受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在建工程增加检查的力度和频率。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企业名单同时在有形市场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 十、优质工程、文明示范工地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办法依照《泉州市创建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建筑施工文明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泉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7月1起施行。 附件:等级行为分级标准 D级:被县(市、区)第一次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或发生没有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C级: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再次被县(市、区)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的;或受设区市行政处罚、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或发生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B级: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再次被设区市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或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A级: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两次被省级以上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备注:本等级行为分级标准中所指的行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企业发生的行为,本市以外发生的行为,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泉州市建设局 2008-6-16 9:0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