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一违建工地砸死人 工头业主互指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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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没有合格施工资质的包工队,承揽了一违法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坠落将一路人砸死。违建业主、包工头分别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后,双方为如何分摊总计38万元的赔偿金而闹上法庭。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前者承担70%责任,后者承担30%,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违建工地砸死路人 宝安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8月30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包工头关某某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龙华街道山咀头村的一8层高的楼房。 2006年11月15日,路人吴某某从被告施工的房屋工地经过时,由于施工房屋的北面未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工人施工时不慎将木方跌落,砸死吴某某。2006年11月24日,在龙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与死者吴某某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80000元,被告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一审:判包工头与业主责任三七开 38万赔偿金究竟应该如何分摊,业主与包工头为此闹上了法庭。 原告周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认为,原告搞违法建筑,未告知自己,建设过程中不断被查,导致工期拖延两年多,才发生了砸死人的事故,所以主要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没有获得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房,并且选择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承建,明知违法而擅行,其在定作和选任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原告承担赔偿总额70%的责任,被告承担余下的30%赔偿款。 二审:双方均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中院再次二审开庭,周某某、关某某及其代理人、律师均到庭。 法官建议双方对赔偿分担进行调解,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