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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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8/08/06【颁发文号】 东建〔2008〕6号 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生态园办公室、虎门港质监组、各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点击下载)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 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五条 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各执法单位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发出执法文书之日三个月起至三年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的记分清零。 第九条 建设局通过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东莞建设网予以公示。 企业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信用等级情况。 第十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0-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定级。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四) 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局法制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点击下载) 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1、建筑业施工企业(点击下载) 3、设计单位(点击下载) 4、监理企业(点击下载) 5、招标代理机构(点击下载) 6、施工图审查机构(点击下载) 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点击下载) 8、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点击下载) 9、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不良行为代码的说明(点击下载) 四.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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