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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抛建筑垃圾砸中楼下人 肇事者获刑一年半

2009-8-24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好端端的在楼下修补自来水管,突然,一大袋垃圾从天而降将他砸成重伤。对杨某而言,2007年5月15日的经历使他彻底明白了“飞来横祸”的涵义,而图省事乱扔垃圾的林某也让其雇主张某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近日,天宁 ...

    好端端的在楼下修补自来水管,突然,一大袋垃圾从天而降将他砸成重伤。对杨某而言,2007年5月15日的经历使他彻底明白了“飞来横祸”的涵义,而图省事乱扔垃圾的林某也让其雇主张某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近日,天宁法院作出判决:林某的雇主张某赔偿杨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计31万余元,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垃圾空降
  杨某是常州一自动化系统工程公司的员工。2007年5月15日,他受公司委派为某小区12号楼修补自来水管。正干着活,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在他右臂上,顿时鲜血直流,被送往医院急救,先后在几家医院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
  原来,从2005年8月起,宜兴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小区8号楼、12号楼及人防地下室的工程,建筑公司又将砌墙、浇注混凝土等工程分包给并不具备建筑装饰施工相应资质的张某,而张某又雇佣了林某为其干活。那天,林某和另一个工人被派去清理楼层内的建筑垃圾,木屑、水泥块、砖块、混凝土块装了一袋,身处8楼的林某觉得将垃圾送到楼下太费事,就把垃圾袋直接从8楼扔了下去。
  一人伤残一人获刑
  这袋垃圾砸中杨某后,造成他终生残疾(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林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去年年底,杨某将林某、林某的雇主张某、建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35万元。
  三个被告的口径很一致:不赔。林某说家庭困难,赔不起;张某则一个劲地喊冤,说他既不是教唆者、实施者,也不是组织者、参与者;建筑公司也称林某乱抛杂物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公司没义务也没责任善后。
  乱扔垃圾,雇主买单
  最终,为林某乱扔垃圾买单的,是他的雇主张某。
  天宁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扔下,对杨某造成损害,张某系林某雇主,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并不具备建筑装饰施工的相应资质,但建筑公司仍与其就相关工程内容进行分包,也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判决,林某雇主张某赔偿杨某各项费用31万余元,林某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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