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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5万平米小区须节能

2009-9-10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9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据武汉晚报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台《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尤为关注的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政府财政投资、新(改、扩)建的建筑须全部“绿色”。   该《办法》规定 ...

  据武汉晚报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台《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尤为关注的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政府财政投资、新(改、扩)建的建筑须全部“绿色”。


  该《办法》规定,建筑必须“绿色”的范围包括,在武汉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王家墩中央商务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新区新建建筑。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其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经确认后,用于采购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环保等专用技术、设备、产品的投资额的50%,抵扣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技术集成企业,免征三年地税。


  【相关新闻】武汉:征集明年立法建议 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听民意


  据长江日报 武汉明年需制订哪些规章?昨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各界征集武汉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建议的立法项目应尽量具体明确,并注意政府立法权限。


  建议人需写明立法建议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立法建议项目草案文本。立法建议项目申报材料请于11月1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法制办的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邮编43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书”);传真82827693;电子邮箱whfzb@wh.gov.cn。


  与此同时,《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上网公开征求民意。本月20日以前,建议人可登录武汉政府法制网或来函,提出修改建议。


  【附件】《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下列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2、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3、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4、王家墩中央商务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新区新建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规划、运行、水务、环保、能耗统计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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