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维权艰难凸显监管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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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张成杰的近亿元工程款,在被“踢出”项目三年多后,才艰难地得到还不能足以让他服判的一审判决;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寄希望于纪检调查和刑事侦办(本报第21期报道)。 法谚“迟到的公正就不算是公正”,除了当事人的钻心切肤之痛,也不能不引起旁观者的深思:除了贪婪之外,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额外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避免这种恶性纠纷的出路又在哪里? 由于有被曝光的“把柄”捏在建筑企业手里,因此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就既缺乏舆论的支持,当时又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于是他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而做局者,可不管这种“局”对于社会稳定与公正的危害有多大。但是,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置之不理? 自从建筑行业相关法规出台,在法律上不承认“包工头”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合同效力以来,这个原本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条款,却被建筑企业用作侵害施工人权利的利剑,而使得实际施工人更加弱势,企业侵权有恃无恐且愈演愈烈,直接引发前几年农民工被大面积欠薪的社会问题。 在清理农民工欠薪问题过程中人们发现,由农民工自己认可的“包工头”这一经济现象是无法忽略的国情,建筑行业内的大型国企也乐于享受这一现象的红利却可以轻易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成了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一个死结。于是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我们知道,司法审判只具备事后救助的效应,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担当。 监管的根本,则是将建筑企业的责任,在法律上切实落到实处,让其无歧义、无遁词、无暧昧。 例如此案中,张成杰被“踢”出工地的原因,在于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媒体点名,应该对这一“丑闻”承担法律责任的,只能是建筑企业而不应该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在这里,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管理者行使管理权力并承担管理不力的一切后果。 如果监管者将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各打五十大板,就直接纵容了负有管理义务的建筑企业,使之轻松钻了空子。 综观业界,不少监管者一方面高喊依法监管,一方面对于建筑企业违法转包睁只眼闭只眼;对于建筑企业应该负有的绝对责任,更不乏懵懂暧昧。只要这一状况不得到根本改观,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恶性欠薪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就难以有根本改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