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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促进海外投资的举措

2010-5-31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1 法律保护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法的保护属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层次的有《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境外投资 ...

 1  法律保护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法的保护属于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层次的有《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


  另外,美、日、中三国都积极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多边或区域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本国企业的海外生存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使本国企业在东道国获得优惠待遇或非歧视待遇和投资受保护的权利。


 2 风险担保


  中国从1998年开始试办对外投资政治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办理;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被指定为国内唯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非盈利性专业承办机构;200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新产品,承保禁止汇兑险、征用或没收险、战争或内乱险等部分对外投资政治风险;2005年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了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


  3 税收优惠


  中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出口退税、税收减免、税收限额抵免和税收饶让等。政府规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在流转税方面,国家对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采用限额抵免法,对超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但不允许将境内外业务之间的盈亏进行抵补。关于税收饶让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相互实行对等的税收饶让制度。如在与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二是单方面的税收饶让。中国与某些发达国家如日本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对方负有承担的协定义务,而中国政府对投资于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被投资国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


  4 资金资助


  中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该行除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外,还相继开办了对外优惠贷款、境外投资贷款、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和项目融资贷款,形成了多品种的政策性信贷体系。该行的信贷规模也在逐年增大,现在已发展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上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其他政策性银行也在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例如,中国五矿集团并购诺兰达集团需要60亿美元左右,以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的银团承诺对其提供80%资金。


  除了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外,利用国家专项基金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三国政府常用的措施。美国投入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合作研究与开发计划”和“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计划”。前者的出台背景就是以新技术开发帮助本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i后者的宗旨是促进以色列和美国企业在研发领域的合作牵线搭桥,并为设计开发和产品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美国其他具有扶植功能的计划还有“生产分享项目”、“先进研究计划ATP”、“制造业扩展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日本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依据“海外直接投资调查辅助制度”,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企业培训海外员工、提升技术和考察海外市场等活动,也有可能得到政府的专项基金资助。1976年为了与国际垄断集团争夺全球计算机市场,日本政府指导国内企业改组为富士通——日立——三菱和日本电器——东芝两大集团,并拨出专款资助这两大集团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究开发课题。中国政府向本国企业提供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另外,政府还为在投资伙伴国设立的“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提供工作经费。


  5 信息服务


  日本政府还对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在20世纪60年代,鉴于当时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存在的过度竞争,就有意识地指导企业之间的兼并和业务协作,如1964年指导三菱与重工合并,增强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还设立支援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建议制度,在东京、大阪和福冈聘请专业经营支援专家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中国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2年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从2003年起,境外直接投资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定期发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商务部政府网站设立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和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在指导本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业务活动方面,中国政府建立了《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指导企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外“中国工程与技术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举办“走出去”成果展和国际论坛,积极为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经营搭建平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培训班,为企业培养开展海外投资经营业务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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