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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一名建筑队工人在房顶操作振捣器,设备漏电致其摔下,头部多处严重损伤。日前,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包工头赔偿其经济损失21500余元,房主、租赁设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8月,蓟县下营镇赵某为建个人住房,经人介绍找到钱某,协商由钱某组织施工人员。双方商定后,钱某组织了包括孙某在内的人员施工。8月下旬,为浇筑屋顶,赵某从同乡李某那里租赁来平面振捣器。一天上午,孙某与其他工人在房顶施工时,突然从房顶掉下摔伤。后经送往医院治疗,孙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顶硬外膜外血肿、脑疝、右顶头皮裂伤。
出院后,孙某将赵某、钱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赔偿医疗、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23200余元。庭审中,有多名现场工人作证称感觉到触电。据证人称,事故发生后,为保证继续施工安全,在场工人将振捣器拆解,发现电线短路。对此,李某辩称将振捣器出租给赵某后,现场已进行过测试,证实没有安全问题。但赵某对其说法予以否认。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孙某受钱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随后检查振捣器发现电线短路的结论,已形成证据链,证明振捣器漏电是孙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因此,赵某作为定做人,选用有安全隐患的工具给承揽人使用,造成伤害事故,赵某应承担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该振捣器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出租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具造成事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终审判决钱某赔付孙某21500余元,赵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