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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拟取消 违法建筑不补偿

2010-12-1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情况如下: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情况如下: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禁止暴力逼迫搬迁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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