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局 问: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答: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工地多,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据统计,全市现有建设工地5000余个,建筑垃圾年产量约2000万方。建筑垃圾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2010年11月,为加大建筑垃圾管理力度,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垃圾整治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组织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集中整治的同时,用制度规范建筑垃圾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成为巩固深化整治成果的重要任务。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亟待通过政府立法予以解决:一是源头控管乏力。超高超载装运、不设置或不使用冲洗设施、不按规定硬化进出口道路和设置施工围挡、不配备清洗保洁人员,导致工地出口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无序。目前,我市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仅17家,由于门槛低、地域性强,大量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三是消纳管理失控。据初步测算,我市60%的建筑垃圾通过工地之间调剂消纳,35%在社会消纳场消纳,5%随意倾倒。我市没有政府直接建设和管理的消纳场,现有23个社会消纳场,但均未达到建设部规范标准。四是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执法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惩处,违法成本低,逃避监管、不服监管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台《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的标准和条件,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的义务规范,明确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环节的相关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赋予执法部门处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问:对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建筑垃圾管理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统一高效的执法管理体制是《办法》需要首先规范的内容。总结专项整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办法》围绕构建政府领导、以区为主、综合管理、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做了相关规定: 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二是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考虑到《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均明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本着贯彻落实管理重心下移,执法权限下放的原则,《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此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办法》若干条款还细化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 三是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核发车辆通行证,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超高、超载、超速,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城管、建设、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则主要承担企业运输资质、消纳场所规划建设、处置费用标准、工作经费保障、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职责。 问:对建筑垃圾处置《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许可是建筑垃圾事前监管的主要手段,《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作出全面规范: 一是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都要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是规定实施许可的主体和条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规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的主体和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以区为主、充分放权,发挥区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核发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行使。鉴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集约化、规模化,而且绝大多数属于跨区运输,为便于全市统一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许可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集中行使。 问:对建筑垃圾消纳如何加强规划与管理? 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规定必须符合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除了要遵循事前许可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依法、规范运作。《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这既是相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执法部门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