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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散落 2010年9月30日上午9时左右,金沙江路、大渡河路路口附近一家正在施工的门面房搭建的脚手架突然散落,砸中了正在步行的一老一少两位女士。被砸伤的是78岁的龚阿姨和25岁的晓蓉,两人马上被送到了医院救治。 事故调查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公安机关称,当时脚手架搭建到一半,突然一阵大风吹来,部分搭建用的材料倚靠着堆放在已经搭好的脚手架上,被吹倒后散落到了地面,才酿成了事故。 两人留伤残 医生确认龚阿姨因被脚手架压倒,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胯骨骨折,手术后在医院里躺了将近一个月,出院后行动不便。而面部被砸伤的晓蓉,左脸颧骨、颌面部多处骨折,接受了全身麻醉手术复位,出院后骨折部位部分畸形愈合、部分则不能愈合,导致了她脸部左右不对称,连张嘴都变得困难。 经过鉴定,龚阿姨身上两处伤势及晓蓉受伤后存在后遗症都构成了十级伤残。因为两名伤者今后都存在继续治疗的问题,所以始终没能和施工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解决。今年4月,两位伤者都将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伤人应赔偿 今年5月,在法官的主持下龚阿姨和施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先行赔偿的9万元,施工单位再赔偿龚阿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7万余元,如果龚阿姨今后还需后续手术治疗,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而晓蓉的赔偿案件,由于双方意见相差较大,法院也在近日进行了宣判。 主审案件的邵莉星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晓蓉是个未婚的年轻女性,伤及面部后构成伤残,对今后生活及就业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外,施工单位也应当向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晓蓉各类费用共计10.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