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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开工要备案 二层以上施工队须有资质

2011-7-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今后村民自建住宅要提出开工申请,经备案后方可开工。未备案者,将被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了《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    村 ...

    今后村民自建住宅要提出开工申请,经备案后方可开工。未备案者,将被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了《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

  村民自建二层以上住宅设计施工单位须有资质








  《条例》中规定,村民自建跨度、跨径超过9米或二层以上的房屋时,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承建以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超越资质承接施工的;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将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住宅开工前要先备案


  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个人进行住宅建设的,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并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书面答复。


  未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5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要招投标


  《条例》规定,对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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