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新规:谁违建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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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 今后,违法建筑不仅要被坚决拆除,而且强制拆除的费用还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违建行为还将与其信用记录直接挂钩,真正实现“谁违建,谁埋单”,违建者将会付出更为高昂的违法成本。记者昨日获悉, 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在本月20日前,市民均可向市法制办提出修改建议。 该《条例》还规定,违法建筑被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筑的建筑物设备,也将一并拆除。室内存放的物品,将以书面通知违法建筑所有人自行迁移。 全市将建立规划土地督察制度 据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三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职责分工。确立了“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的查违工作新体制。该《条例》明确规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将实行属地管辖。 记者看到,在《条例》中提出, 市政府将建立规划土地督察制度,对各区政府和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单位执行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各区、街道派驻规划土地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此外,全市还将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 拆除违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而作为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对“拆除违建”做了系列规定,明显增大了违建者的违法成本。对于违法建筑,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或者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而且,该《条例》改变了拆除违建最终由政府“埋单”的现状。根据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如果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同时,为保证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强拆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 敷设于违建的设备也将一并拆除 对于拆除过程中出现的抢建行为,《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如果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已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抢建部分强行拆除,并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除了规定强拆违法建筑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敷设于违法建筑的建筑物设备也应当一并拆除。而对于违法建筑室内存放的物品,将以书面通知违法建筑所有人自行迁移。 逾期不迁移者,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执行。如果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 违建行为将与违建者的信用记录挂钩 拆除违建的过程中,暴力抗法屡见不鲜。而据《条例》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强制拆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也同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如个人拒不执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执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的,可处20万元罚款等。 此外,违建行为还将与违建者的信用记录挂钩。根据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企业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记入信用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