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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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青年韩某为寻车,和朋友走进某建筑工地,不慎坠入5米多深的电梯井中身亡。建筑工地无人看管、无照明设施、无任何安全防卫措施,那么,对韩某的死,开发商、建筑商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昨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今年2月17日(农历元宵节)下午,24岁的韩某与朋友驾车前往郑州市文化宫路与市场街交叉口附近的网吧上网,将车放在马路边。他们从网吧出来后发现车不在原位。经了解,当天因放烟花,该区域不准停车,燃放烟花组织者便将车辆拖走。车子被拖到何处,韩某不知道。等燃放完烟花后,韩某和朋友在网吧附近找车。 当晚9时许,他们寻到“盛润·美丽源”(华亚广场)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未完工二层框架建筑物中,看到此处停了很多车。韩某在寻车过程中,不慎摔入该建筑内一个5米多深的电梯井里,他的朋友立刻拨打了119和120电话。 救援人员将韩某从电梯井救出后送往医院,但没有救回其生命。 韩某的父亲韩先生和母亲冯女士伤心之余,认为韩某的死,“盛润·美丽源”(华亚广场)小区的开发商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建筑商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不可逃脱的责任,于是将这3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24196.36元、死亡补偿金318605.20元、丧葬费13678.5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45万余元。 焦点:开发商建筑商谁该担责? 昨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原告认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是“盛润·美丽源”(华亚广场)的开发商,在小区房屋和设施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且没有任何保护装置、警示装置和照明设施,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了巨大安全隐患。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盛润·美丽源”(华亚广场)的施工方,在房屋设施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有义务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三被告显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日未出庭。 第二被告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表示,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事发小区的一部分项目转让给他们公司,并依法签署合同,但这份合同已于几年前终止,而且盛润公司所承包的这部分项目也并不包括韩某出事的现场部分,因此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他们公司也已经于几年前退出施工现场,现在的施工单位并不是他们公司,因此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