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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2012-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今后,沈阳的地下空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2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今后地下空间项目竣 ...

    今后,沈阳的地下空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2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今后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移交档案的,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地上空间一样重要。随着城市地上空间越来越拥挤,不仅是沈阳,其他城市也都面临着向地下空间进发的需求。其实在“十一五”期间,沈阳市就明确提出要研究地下空间的开发思路、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建设地上、地下两个沈阳。
    《办法》中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要与地上空间相连通,形成功能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信息外,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
    地下空间的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有偿使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同时应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质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工程结束后组织验收。未取得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是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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