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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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重点区域除公共设施外不准搞临时建设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除城市公共设施外,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区域除公共设施外不准搞临时建设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为重点区域,其余为一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重点区域内的用地除城市公共设施外,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因公共利益、政府引进项目或者城市街景改造需要建设“长规划、短安排”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长规划、短安排”项目,其建设前建筑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经确定后,两年内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征得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该村留地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 该村留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尚未拆除无法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建设临时景观围墙。 一般区域内的用地需要建设临时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者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临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严格控制:业态定位原则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立面风格、色彩、用材、形式、建筑后退红线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应当配置相应的绿地、停车泊位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签订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临时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同期限不应超过临时建设项目有效期剩余时限。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住所地条件,凡是住所地不合法或者无法提供住所地合法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 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并应当在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设项目、临时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