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筑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3)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5)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6)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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