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摘要: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粥粥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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