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地域管辖
摘要: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 ...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责任编辑:粥粥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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