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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实施

2012-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6| 评论: 0

摘要: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使“后申遗时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走上了法治轨道,也为西湖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2009年发布的《杭州西湖 ...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使“后申遗时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走上了法治轨道,也为西湖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2009年发布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相比,《条例》的法律层次更高,更具专业性与高标准。

1月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内容做进一步解释说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祖萼,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明等出席了发布会。

《条例》对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以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条例》中说,要按照这些保护对象的要素实施分类保护。比方说,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条例》对遗产区内的土地资源保护有了明文规定: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

确需要再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申遗成功后,西湖文化景观监测机构成立,负责遗产区范围内各项指标的检测。就西湖边的人流量来说,硬生生地“限流”并不可取,关键是如何“引导”游客。 为此,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也想了不少法子。建立旅游容量信息诱导系统,如果热门景点人数太多,景区就会有个信息牌,对游客作出线路导引,告诉大家哪里不太拥挤。

如果旅游容量超过一定标准,景区就会实施预警措施,再高的话就会采取极端措施,比如禁止车辆进入景区。

这个容量标准是多少?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孙喆说,现在还在调研阶段,对于景区而言,观光与集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孙喆举了个例子,比如太子湾公园每年的音乐节,一平方米内站4个人都觉得很正常,可如果是一对恋人在公园内散步,10米之内有人都会觉得不自在,这就是景区舒适度的问题。

“西湖景区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流量标准,要根据人的舒适度来具体衡量,”孙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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