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禁止变相出让土地
摘要: 8月30日,杭州召开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原则性通过《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 ...
8月30日,杭州召开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原则性通过《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土地。确需要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如果风景区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