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3/22 【颁布单位】 并政办发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实施日期】2006/03/22 【颁布单位】 并政办发[2006]13号 (市环保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编制、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应依法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编制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燃烧(含中煤矸石)电力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农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其他等综合性、指导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三、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工业各行业规划和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及地方建设规划,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等其他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否则,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由规划编制机关以招标方式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推荐名单中选定。? 六、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指定市环保部门召集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提交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审批规划草案可参照本程序执行。审查小组意见以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附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费用从规划编制费中列支。? 七、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对策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评价结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和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八、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九、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编写、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报的规划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