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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往楼下扔垃圾砸伤行人 获刑2年赔50余万

2008-12-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0| 评论: 0

摘要:   芝罘区赵某在一住宅内搞装修时,从五楼随意向楼下扔建筑垃圾,将行人刘某砸成重伤。案发后,检察机关向芝罘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刘某50余万元 ...

  芝罘区赵某在一住宅内搞装修时,从五楼随意向楼下扔建筑垃圾,将行人刘某砸成重伤。案发后,检察机关向芝罘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刘某50余万元损失。

  据芝罘区法院办案人员介绍,2008年6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张某、王某、赵某某也被列为被告。法院后来查明,2007年6月17日18时,被告赵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公寓一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时,从五楼向楼下随意抛弃建筑垃圾,将路过的刘某砸伤,事后经法医鉴定,刘某躯干部所受损伤为重伤,属二级伤残。刘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59318.25元,加上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35964.06元。

  据介绍,该公寓住宅是由被告张某购置,2007年5月底,张某在该住宅装修时,与另一被告王某口头达成了房屋装修协议,商定了装修项目及工程价款,后来王某将瓷砖铺设工程交由赵某施工,王某从中收取提成。赵某邀赵某某与其共同施工,施工完毕后,张某征得王某同意,支付给了赵某工程款。

  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从高层建筑向下丢弃垃圾会造成伤人的危险,却过于自信砸不到人,从而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因王某与赵某为共同承揽人,赵某某与赵某为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芝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35964.06元,王某、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王某、赵某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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