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12/19 【颁发文号】长房政发[2004]109号 长沙市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和长沙市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我局特作以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储存3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签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装饰装修企业、开户银行会签的三方协议书(该保障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正常工资支付,材料购置、工程管理均不得挪用)。 二、凡存在分包工程欠款和农民工工资欠款的装饰装修企业,接此通知后必须认真清理和偿付,并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如发生冒领、克扣行为,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各装饰装修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分包工程的工人也必须在装修企业的监督下,由分包责任人与农民工签定同类的劳动合同。 四、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把好专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质量关,按协议进行施工监理、验收和结算,工程中各种问题及时作处理结论,不得结算时含糊其事,过后作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五、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政府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工作,对阳奉阴为、诚信较差、不守法规的企业,我局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