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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0-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3|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武房市〔2004〕7号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武房市〔2004〕7号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品房预售中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建并正在预售的商品房屋。
  二、程序规定
  按照《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见附件)要求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的基础数据平台,进一步简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条龙”工作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并逐步对外公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提供公众信息服务。
  (二)市、区房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部门,应增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口”和岗位,并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统一使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切实做好服务。
  (三)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中已收取的商品房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在办理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时,原则上不再重复收取。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审核费用。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安装使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软件》,指定专人负责完成信息采集、上报工作,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按时申请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0年8月3日下发的市房产局关于《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程序规定》(武房市[2000]128号)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
  为切实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有关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一是对商品房项目情况进行预登记;二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二、商品房项目预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建设手续后,应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项目预登记手续,建立商品房项目的基础数据平台。
  (一)商品房项目预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查验证件、项目预登记、立卷归档。
  (二)商品房项目预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红线定位图;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商品房项目预测量平面图、项目预测量技术成果报告;
  10、建筑平面图(施、平、剖);
  11、项目拟预售单元清册;
  12、预登记申请表。
  (三)审查验证
  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对提交项目建设资料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验,并对项目拟预售单元予以编号。
  (四)项目预登记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预登记,并出具项目预登记通知书和项目拟预售单元编号清册。
  2、已办理项目预登记手续的项目情况如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向房屋权属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预登记变更手续。
  (五)立卷归档
  商品房项目预登记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归档。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验证、合同备案、立卷归档。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项目预登记通知书; 
  3、《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原件);
  4、承购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预售的商品房未设定抵押的书面具结书(原件),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证件资料(复印件)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意见;
  6、预售情况清册。
  (三)审查验证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验,并核对该商品房项目预售单元的情况。
  (四)合同备案
  1、经核实,对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上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予以注记。
  2、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3、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需进行变更、注销时,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提出申请,共同持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和变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4、未办理商品房项目预登记的和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预(销)商品房项目的初始登记和抵押(按揭)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四、立卷归档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项目用途为“住宅”的,按该项目预售每一权属单元商品房坐落的栋、单元 、房号顺序进行归档;项目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以商品房预售的最小权属单元进行归档。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商品房项目预登记或办理项目预登记变更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对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办理合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条件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六、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初始登记以后,领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之日起,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
1、武汉市商品房项目预登记申请表下载
 2、武汉市商品房项目预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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