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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验换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41|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4/09/03 【颁布单位】 武房产〔2004〕93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验换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 ...

【实施日期】2004/09/03
【颁布单位】 武房产〔2004〕93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验换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7、14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建设部《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178号)的文件要求,鉴于我市日常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部分申请老式房产证换发新证的情况。现就验换新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验换证的范围和对象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一)全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属于验换证的范围;
(二)持有下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人可以申请验换证:
1、1984年至1987年6月30日期间,领取的《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共有执照》、《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共有执照》;
2、1987年7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二、关于“违章建筑”或“临时管业”注记问题
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有部分“违章建筑”或“临时管业”的房屋,换发权证时,对原“违章”、“临时管业”所记载部分面积不予确认产权,但可在新证附记栏中加以注记说明。
三、关于“房屋用途”填写问题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鉴于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无房屋“设计用途”的记载,该房屋在验换证时,应按原产权来源资料记载的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情况予以注记。 
若无规划审批“设计用途”的,新换发的权证“设计用途”栏内不予记录,但可根据权利人提供能证明房屋实际用途的相关资料,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房屋实际用途情况。对“附记”栏中注记为属“商业”、“经营”面积用房的,需权利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关于“夫妻共有房屋”验换证问题
属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房产,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一方的,验换证时,若夫妻双方要求共同申请登记的,可提交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件资料,以夫妻双方实名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核发《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五、关于测绘配图问题
凡申请房屋所有权验换证的,首先由权利人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所在地户籍簿(收取复印件)或社区证明,向测绘机构办理验换证权证的配图手续。
对非成套房屋(不含房改购房取得的房屋)的验换证,需进行房屋现状实地复测配图。 单位、个人申请成套的房屋(商品房、房改房)验换证,直接按原权证附图复印配图,予以换证。
六、其它问题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一)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间和司法查封、冻结期间,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不予换证。
(二)房屋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方可换证,同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三)原房屋权利人办领的《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临时管业证》、《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临时管业证》不属验换证的范围。
(四)原房屋权利人未办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不能验 换证。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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