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实施日期】1998/11/19【颁布单位】沈建管发(1998)51号 沈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规定家庭装饰 ...
【实施日期】1998/11/19【颁布单位】沈建管发(1998)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规定家庭装饰装修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以下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家居装饰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居装饰行业和市场,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家居装饰资质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家居装饰的施工单位, 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对于承接家居装饰工程施工的个体从业者, 应当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办理登记注册,通过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并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书,持证承接家居装饰工程任务。 第七条 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没有个体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不允许承接家居装饰工程。 第三章 家居装饰市场交易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家居装饰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并按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选择并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体从业者进行。 (二)鼓励家居装饰进人家庭装修市场洽谈交易,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三)双方达成协议后,需鉴定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沈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书由经营者到市家庭装修中心市场或分市场登记领取。 (四)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书上写清以下内容: 1、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2、装修的间数、面积、项目、规格、质量及验收方式; 3、 开竣工时间、保修内容和期限;价格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5、合同主效的方式; 6、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家居装饰工程的价格,要依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并按双方认定的合理价格收费。 第十条 家居装饰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如果在家庭装修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未在家庭装修市场交易的,可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家居装饰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和市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方所用的装饰材料或安装的家用设备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第十二条 施工工艺要符合有关规程、 规范要求,不得违反施工程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要保证工程质量、工期。 第十三条 为确保房屋结构及使用功能的安全, 进行家居装饰时,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开门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洞口;不得随意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和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不得随意刨凿顶板、破坏楼板中受力钢筋;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第十四条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 必须按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家居装饰,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凡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 居民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五章 家居装饰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合理的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及其它场所正常生活、生产的影响。 第十八条 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特别是高空作业,要有指挥者或监护人,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及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九条 在家居装饰施工中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按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把废弃物及其它材料投向楼下或者把废弃物抛迸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烟道等,必免造成使用功能的障碍。 第二十条 因进行家居装饰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发生火灾、停电、水淹及物品、设施毁坏或将防水层破坏等应由发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承包人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9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