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的大厦,落地的玻璃,既美观又敞亮,可就是有人不喜欢这玻璃墙,而且为了这“墙”打起了退房官司。整面的玻璃幕墙到底算是装饰,还是外墙?买房的业主能不能拒收退房?近日,这起长达3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买下期房留隐患 砖墙成了玻璃墙 2004年初,苏州房产市场风起云涌,房产价格一路飙升,很多市民迫于涨价的压力,纷纷加入了买房大军。经过一番对比斟酌,仲女士决定在苏州名城花园购置一套期房。同年4月18日,她和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名城花园64幢顶楼房屋,建筑面积共226.93平方米,总价款130余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仲女士使用,逾期超过60日的,买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是期房,双方对该房屋的平面结构及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的“附件三”中明确了各种装饰、设备标准,其中外墙部分写着“涂料+面砖”。据仲女士后来回忆,当时开发商并没有对她作出特别说明,因此,她一直理解这个外墙部分应该是指整个房屋的外墙。可是12月25日,开发商通知仲女士交房时,仲女士却发现,房内有好几处外墙是玻璃幕墙。虽说玻璃透光性比较好,可是造了玻璃幕墙后,整面墙上的窗户变得非常狭小,而且仲女士总觉得这些玻璃幕墙的出现对房屋的通风采光及使用功能均产生了严重影响。于是,仲女士在验房时提出异议,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墙和玻璃难定论 法院认定不影响使用 仲女士拒收房屋后,开发商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直到2005年10月18日才重新寄来入住通知单,6天后,仲女士书面回复因为房屋与合同不符,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同年11月29日,仲女士认为根据合同开发商已经逾期超过60日还没有交付房屋,满足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遂书面通知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却认为,这一切完全是仲女士对合同的误解,他们是按照设计规划建房的,而且他们交付的房屋已经通过审批,符合合同约定。房屋没有交付是因为仲女士没有验收入住,不属逾期交房。 仲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开发商向其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已付房款的利息6.8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就玻璃幕墙到底是装饰还是墙,到底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起了巨大争议。按照仲女士的理解,既然合同约定了外墙装饰是“涂料+面砖”,那么,就不该有玻璃幕墙。而开发商则认为,这玻璃幕墙本身就是墙体,因此,不需要符合“涂料+面砖”的装饰标准。双方争议不下之时,仲女士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弄明白,这玻璃幕墙到底算是装饰还算是墙。但鉴定申请发出几个月后,竟然没有一家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完成这项鉴定事项。于是,玻璃幕墙到底算是墙还是装饰成了没有定论的事情。 2006年8月7日,虎丘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仲女士验收房屋,导致至今房屋未交付的原因是双方对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原告拒绝收房所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而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交付的房屋外墙绝大部分为“涂料+面砖”,玻璃幕墙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且也未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应为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仲女士的诉讼请求。 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仲女士心里还是想不通,遂提出了上诉。 苏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房屋现场状况看,外墙装饰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开发商提供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相比存在瑕疵。但合同并没有约定房屋不符合装饰、设备标准约定的,仲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开发商已经按约通知了仲女士交接房,只是在验收中发生争议,不能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此外,外墙等装饰方面虽存在与合同附件三不一致的情况,但并不足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开发商不存在根本违约。仲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定条件,不能获得支持。但由于开发商在使用玻璃幕墙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交付房屋与合同相比存在一定瑕疵,仲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要求开发商整改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随着近几年房市的火爆,市场上出现不少期房交易。可期房毕竟不是现房,房屋交易时完全按照设计图纸等于纸上谈兵,购房者又不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对房屋建设的理解和空间想象存在局限,难免在入住时产生差距心理。当然,这其中也有少数开发商故意扬长避短进行不实宣传,导致期房交易纠纷增多。因此,购买期房的消费者,签订合同前针对设计图纸、建筑材料、房屋结构等重要问题,应多细致地询问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