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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规定建筑能耗达标

2011-1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7| 评论: 0

摘要: 日前,《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昆明版的“限能令”一出就以高标准、严处罚引起了各方关注。其中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 ...
日前,《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昆明版的“限能令”一出就以高标准、严处罚引起了各方关注。其中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太阳能利用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昆明能耗占全省的1/4

  据介绍,仅昆明一市的能源消耗总量就占全省的四分之一,从能源生产、经营和利用现状看,昆明市粗放型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能源利用效率依然不高,亟须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节能工作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还很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2010年昆明市第二产业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接近71%,重化工业比重过高,工业重型化形势严峻,节能降耗任务艰巨。

  购房合同拟标建筑能耗

  为此,昆明版“限能令”的出台颁布已经迫在眉睫。《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培训、推广等服务。企业从事节能技术改造、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向购买人明示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商品房停止销售,建议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代表 应该用经济手段惩罚耗能企业

  听证会上,一家钢铁企业节能办主任童长春说,很多工业主导型企业自己已经开展了节能改造,那么政府将如何扶持企业把这些方面的工作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体现。“节能专项资金如何安排及获得支持都应该予以明确。”

  在听证会上,更多的代表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希望加入对节能管理人员的具体要求和技能培训。也有代表建议,昆明应该效仿省外模式成立节能减排的执法机构。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最引关注的惩罚条款,高淮昆表示,很多条款提出了“责令整改”,但是这样的字眼很模糊,“如果不具体提出向谁举报,怎么去举报,那么真正实施起来会有很大难度。”他还建议,高耗能的工业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是应该的,但是判断标准应该以市场经济手段来约束,诸如对于高耗能企业可以让其承担高水电费用、高税费等,“这样的处罚方式好过一次性的行政罚款,也能让企业自己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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