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有效利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规范建筑物的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其它原因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相关手续。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物相邻关系、建筑物权的有关规定,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临时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当时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证明文件,备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金融商业办公、经营贸易、餐饮服务、旅游娱乐休闲、科研教育设计等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物。 特色商业街区内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事宜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使用功能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向政府缴纳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年租金。具体缴纳的数额标准和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管理规定。 第六条 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发改、国土、建设、房管、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1、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2、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3、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本款所述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包括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及其它公共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库; 4、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5、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 6、建筑物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建筑物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第八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技术论证 1、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技术论证的要求。 提出意向时应提供由具有城市规划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2、规划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论证报告、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专题论证。 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物功能改变的情况,可召集专题审查论证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征求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意见,征求城市规划和建筑专家意见。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外立面装修的,应该在论证时一并研究。 3、规划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后,出具规划技术论证意见。 规划技术论证意见不能作为申请人实施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法定依据。 4、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到利害相关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应依据“政务公开”、“阳光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相关人和公众的意见。 5、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结构安全、城市景观、交通组织、消防、卫生、环保等内容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书面审查意见,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规划管理决定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报告。包括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论证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建筑或土地产权与他人共有的,需权属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权属共有人书面同意更改的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附图,以及当时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备案认可文件。 (6)申请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区域地形图及批准的原建筑物设计文件、图纸; (7)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文件;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并作出决定 规划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1)经过以上审查程序,同意改变的,由规划部门向申请的个人和单位出具《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过程中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应在审查中一并研究,并在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予以确认。 规划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和函件中应用载明申请个人和单位应据此到国土部门核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2)经过审查,不同意改变的,规划部门向申请的个人和单位出具《不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核对场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的使用功能,涉及建筑物改变用途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到规划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相关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批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条 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 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用途。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改变登记的依据。 规划部门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变,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处罚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定要求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使用期自补办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