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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无防护措施出事故要负责

2012-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57| 评论: 0

摘要: 网友“某某某”:我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由于该路口正在施工,施工单位没有摆放任何安全标示和防护措施,我不慎掉入路边施工单位开挖的坑中,后现场施工人员发现将我送至医院,入院治疗两个多月。请问,施工单位对 ...

网友“某某某”:我骑电动车经过一路口时,由于该路口正在施工,施工单位没有摆放任何安全标示和防护措施,我不慎掉入路边施工单位开挖的坑中,后现场施工人员发现将我送至医院,入院治疗两个多月。请问,施工单位对此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江西律师事务所王国强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这类行为致人损害予以特殊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时,施工人如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实施地面施工行为时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如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安全提示、晚上设置红灯等),导致李先生遭受人身损害,且地面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符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施工单位应依法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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