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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不明显 “坑人”事故担责一半

2010-12-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1| 评论: 0

摘要: 路面出现大坑或者施工道路突然变窄,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伤蔡先生经历了这样的“倒霉事”,最后状告施工业主,获赔2.8万余元。   开车遇大坑 人车俱伤   今年3月7日1时许,蔡先生骑摩托车载朋友下班回石狮, ...

路面出现大坑或者施工道路突然变窄,刹车不及,结果车毁人伤蔡先生经历了这样的“倒霉事”,最后状告施工业主,获赔2.8万余元。

  开车遇大坑 人车俱伤

  今年3月7日1时许,蔡先生骑摩托车载朋友下班回石狮,行至洛江区双阳街阳光南路时,遇到前方施工路段的路坑。蔡先生赶紧刹车,但已来不及了,摩托车摔倒,蔡先生当场摔伤,摩托车也损坏。

  这段路谁在施工?经查,这是泉州市洛江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在进行道路改造建设。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勘查。交警的记录显示,摩托车当时挂五挡,属于高速行驶,事故周围有路灯,土木公司在施工现场往返方向设置“前方施工车辆慢行”警示标志,并用彩带隔离施工路坑。

  治疗一段时间后,今年4月26日,蔡先生将土木公司和双阳街道告到洛江区法院,请求土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757.58元;双阳街道是该维修路段的业主,应与土木公司共同赔偿他的这笔损失。

  一审: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方无责

  洛江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夜间驾驶摩托车挂五挡高速行驶,遇到前方施工路段的路坑躲避不及,自行摔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蔡先生应自负事故的责任。

  土木公司是该路段的施工者,在维修往返方向路段设置了具有反光效果的“前方施工车辆慢行”及彩带分隔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须承担责任。这起事故虽然发生在双阳街道辖区内,但蔡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路段的业主属于双阳街道,所以双阳街道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警示标志不够显眼赔2.8万元

  对于该判决,蔡先生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终审对一审进行改判,判决土木公司必须赔偿蔡先生的各种损失2.8万余元。

  中院说法

  标识太近警示不及时 存隐患

  中院法官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可见,土木公司在对事故发生地路段进行维修时,虽在施工现场的往返方向设置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并用彩带隔离施工路坑,但该警示标志均是设置在临近施工现场的地方,不足以对过往车辆起到及时警示、有效防护的作用,尤其是在夜间视线相对较差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土木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人,应当对蔡先生的摔伤承担民事责任。

  蔡先生在夜间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能充分注意交通安全,他自身驾驶不慎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土木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可由蔡先生自行承担50%的责任,由被土木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蔡先生主张双阳街道系该施工路段的业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他要求双阳街道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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