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周期:2007-12-14至2008-12-14
一.实施地区 河北省
二.项目内容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河北省建设厅所属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整体国有产权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欢迎有意者前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对于本转让项目将根据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确定转让方式:如果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名受让的,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电子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报名登记时间:2007年12月14日至2008年1月11日17时。
联系电话:0311-87875743
联系人:于晓冬
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产权转让公告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前身为河北省城建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7年8月26日更名设立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为14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企业在职职工47人,无离退休人员,其中6名工伤残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本次改制共涉及人员47人,其中2人选择自谋职业,改制后新企业接收45人。
二、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全部资产为国有资产,资本结构属单一国有产权,国有资本出资人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均为河北省建设厅。
本次产权转让为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整体国有产权。
三、出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2007年1月18日河北省建设厅以冀建法[2007]026号《关于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筹备改制设立河北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该公司实施改制,并审核了《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改制方案》(预案);
2007年10月2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备案[2007]第7号文备案同意《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2007年12月1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冀国资函[2007]76号审核同意《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同意公开转让国有产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财务审计报告,标的企业的账面资产总额620.91万元,负债1080.29万元,净资产-459.38万元。经资产评估,截止资产评估基准日 (2006年12月3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总资产800.52万元,总负债1080.29万元,净资产 -279.76万元。
五、转让底价
转让底价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底价为0.5万元。
六、国有净资产处置方案
鉴于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实际净资产为-279.76万元,按0.5万元确认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国有产权底价,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转让价款由省建设厅收回,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或自然人必须接受以下条件:
(一)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改制成新企业前(工商变更登记日)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改制后新企业全部承继。其中下列问题按以下办法解决:
1.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办公楼与河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的房产分割问题按双方协议解决;
2.长丰苑小区工程建设遗留及质量问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自筹资金解决;
3.长丰苑小区维修基金由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改制后新企业按规定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交物业公司或市房管局代管;
4.由于历史原因,省建设厅未注入的140万元资金不再注入;
5.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办公楼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应属于长丰苑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若有证据证明此地使用权归城建总则由建设厅收回。
(二)受让方接受原公司职工45人,并安排工作,与这些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让方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维护全体职工利益,保持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三)省城市建设总公司自评估基准日到新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日期间,经审计确认的国有净资产增减额由改制后新公司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新公司注册后30日内,受让方负责解决从计算安置费基准日到新公司注册期间产生的职工安置费。
七、意向方应具备的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从事建筑行业高级职称的自然人或具有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贰级以上非国有企业法人。
八、相关信息
目前省城市建设总公司管理层不持有改制企业产权。
经该公司职代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拟采取的股权设置原则是:管理层拟联合内部职工受让河北省城市建设总公司全部国有产权,管理层拟受让比例60%。管理层承诺不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对企业进行重大重组,保证受让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九、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的资料
针对以上条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
1.转让条件要求的所有资料;
2.《受让意向登记表》;
3.意向受让方如为自然人,须提供本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相关履历的材料;
4.意向受让方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简介、近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合法证明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相关材料;
5.意向受让方认同转让条件的承诺函;
6.产权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提示
1.意向受让方应保证报名身份、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可能导致意向受让方丧失受让资格。
2.受让条件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意向方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会晤等方式进行详细的了解。
河北省建设厅联系人:魏海平 乔杏璞
电话:87902028 87904973 传真:87904542
电子邮箱:qxp@hebjs.gov.cn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
河北省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