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漏洞”起争议
摘要: 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漏洞”,结果导致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因工程款结算起争议,最后对簿公堂。日前,徽州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令双方和好如初。 2006年7月,原告陈某与 ...
| 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漏洞”,结果导致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因工程款结算起争议,最后对簿公堂。日前,徽州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令双方和好如初。 2006年7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项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陈某为项某的料场装运河砂料,项某按照装车2.5元/立方米和运输8.5元/立方米的单价支付工程款。2006年9月底,工程结束后,原告陈某按料单记录的立方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9万余元,被告在支付15.3万余元后,以账目有误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在多次讨要未果后,2007年9月诉至法院。 法院在调解中,双方对装运的车数均无异议,但对每车的数量有异议。原告认为按自己记录的车型和车数计算出装车3740立方米,运输24775立方米,被告尚欠自己6.6万余元;被告则认为装车3366立方米,运输22233立方米,自己只欠原告1.9万余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以致第一次调解无果。但办案法官并未灰心,而是继续做双方思想工作,并指出了原告在料单交接手续上的不足之处。在摆事实、讲道理和宣讲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调解方案,终使双方在第二次调解中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欠款 3.2万元。调解结束后,原被告感到十分满意,一再对办案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法律的公正表示敬意。同时,也表示在今后的经济往来中要以此为鉴,注意完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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