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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

2013-11-5 12:1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对尽快实现全省 ...

  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对尽快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全覆盖作出了明确部署。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公共政策。山东省政府提出的“城乡规划全覆盖”,是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全面覆盖城乡各类建设地区,全省城乡每一处建设用地都有科学明确的规划依据,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纳入规范细致的规划管理。《意见》阐明了新形势下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意见》指出,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的龙头指导作用,优化城乡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到2010年,山东全省行政区域内实现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全覆盖;城镇规划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各县(市)实现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省城乡的规划监管体系。

  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全覆盖质量,《意见》提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编制、审批,严查擅自调整规划的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改进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实行“阳光规划”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规划管理各环节的监督,保证规划的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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