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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居住性质的出租房禁止“三合一”

2013-11-5 09:5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 评论: 0

摘要: 日前,温州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温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对出租房提出统一安全标准,实行流程化、标准化、重点化管理,强化出租房规范管理,预 ...
日前,温州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温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对出租房提出统一安全标准,实行流程化、标准化、重点化管理,强化出租房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出租房管理是我市社会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大瓶颈问题。《办法》规定,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以及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等方面的详尽安全标准,同时逐一明确商品房屋出租、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标准。   

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都不得出租。《办法》还制定了对非商品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同时对商品房屋和非商品房屋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温州市出租房火灾、安全事故多发的现状,《办法》突出管理重点,明确居住性质的出租房禁止作为住宿、生产经营、仓储混合的“三合一”场所;将具有生产经营又有人员居住的出租房纳入管理范围;将非商品房屋纳入管理范围,尤其是对非商品房屋不符合安全基本条件的,逐步纳入处罚范围。   

在落实责任上力求突破外,《办法》提出,坚持“政府组织、乡镇负责、部门共责、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一站多能”的格局模式,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机构(站点),充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对出租房屋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网格管理”的工作模式,做到“定格、定人、定责”,落实各项管理责任、机构、措施,实现“以房管人、人户一致”的目标。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修订)》《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优化人口结构专项行动方案》《温州市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专项能力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讨论研究了《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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