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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石窟保护开发新规出台

2012-9-26 09:2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3| 评论: 0

简介:  青山对峙,伊水穿流,开凿于北魏年间的龙门石窟,是洛阳除去牡丹之外另一个世间瞩目的城市象征。如何保护好这份文化瑰宝,是摆在每一个洛阳人面前的课题。   保护龙门石窟的大伞《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 ...

  青山对峙,伊水穿流,开凿于北魏年间的龙门石窟,是洛阳除去牡丹之外另一个世间瞩目的城市象征。如何保护好这份文化瑰宝,是摆在每一个洛阳人面前的课题。

  保护龙门石窟的“大伞”——《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支撑了13年,这部老龄化的法规,是否还能起到保护石窟瑰宝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洛阳已经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的修订版进行了审议。

  A

  保护龙门的法规“大伞”已支撑了13年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公布的《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龙门石窟保护和景区管理新形势的需要。2007年9月,洛阳市政府撤销了原来的管理机构,设立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范围和职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先单一的文物景点保护管理扩大到整个景区的综合性社会事务管理。加上,洛阳市“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战略的实施,龙门石窟景区更应该利用资源优势,把文化这篇文章做大做强,因此在这个时间,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从全国范围来看,北京、西安、杭州、承德等大中城市已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文物和景区的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洛阳市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使其既适应文物保护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洛阳市的实际。

  B

  龙门石窟管委会法律地位被明确

  1999年公布实施的《条例》,其主要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管理模式为文物部门主管,龙门石窟保护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多部门配合。

  新修订的《条例》除了《文物保护法》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这一立法依据。《条例(修订)》第二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其中龙门景区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据此,《条例(修订)》第四条规定:“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也就是说,龙门石窟管委会,这个早在3年前就已设立并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法律地位,终于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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