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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7-9-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4|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 连政发〔2004〕3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 连政发〔2004〕3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一)幼儿园、改制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工业生产性项目;
  (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市政配套费通知单: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第八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确需减免市政配套费的,也必须先按要求缴纳配套费,再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初步意见报市政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配套费减免手续:
   1.市政配套费缴费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4.有关减免市政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
  (三)建设单位凭市政府减免市政配套费批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市政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各有关单位依据缴费凭证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追缴超建面积的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的,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规划按照实际竣工面积追缴市政配套费。
第十一条 市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
对没有办理市政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四章 市政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支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市政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给市政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总额3%的比例安排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察等业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发前有关征收、减免市政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市政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连政发[198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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