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不应分摊
摘要: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作为消防的避难层(室)部分;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 ...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作为消防的避难层(室)部分;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 (3)建在栋内或栋外,为他栋和多栋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等; (4)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栋内“空中花园” 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一栋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 (6)权利人自留、自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 (7)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及为建筑造型而设,但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