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立铁规
摘要: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通知》要求,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地方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政府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通知》要求,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地方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政府在效能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政府主要负责人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该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因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该项目引进部门一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由同级监察或任免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通知》指出,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落实用工实名制。各施工企业必须与进场施工的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设立劳资专管员,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工资考勤公示,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考勤表等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备,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主要领导要及时协调落实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行业监管部门因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或因配合不力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等级。对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摘自 《宁夏日报》 2013.09.11 记者 马钦麟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